答: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3個月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