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為城鄉居民次年醫保年度繳費期,參保人應按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居民醫保費。參保對象在規定的繳費期間未按時繳費的,視為自動棄保,不能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