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可與小區所在居委會聯系,由居委會負責指導成立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