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FGS—2022—001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國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梅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梅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規定,結合梅江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原則
梅江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遵循依法依規、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合理、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房屋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為梅江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四、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通過依法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價格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一)住宅房屋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出被征收房屋價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被征收人應按照“面積相近”的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房,下同),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20%。具體如下:
(1)被征收人選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20%內的,按政府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價格進行結算;超出120%以外的面積,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政府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單價進行結算。
(2)被征收人選定產權調換房屋的順序,按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時間先后確定。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在房屋征收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選定產權調換房屋的,視為被征收人放棄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不再享有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購房獎勵、二次搬遷補助費和物業服務費獎勵。
(3)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證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辦理,辦證所需稅費等費用按規定繳納。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
3﹒被征收人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已辦理營業執照的,按以下方式補償:
(1)城市道路邊的住宅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部分,房屋價值按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60%進行評估。住宅房屋用于生產經營部分的補償總額(即房屋價值補償加上獎勵金額)低于本辦法有關住宅房屋計算補償總額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2)非城市道路邊的住宅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部分,房屋價值按照住宅房屋評估價值上浮30%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
商業用房、廠房、倉庫、辦公用房、獨立門樓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
(三)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1﹒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遷移費,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遷移費收費標準予以補償。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參照梅州市梅江區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未盡項目,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四)未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現狀地類確定補償
五、房屋征收臨時安置和搬遷補助標準
(一)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提供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根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按12元/(㎡·月)的標準計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住所。臨時安置費計算期限從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門通知交付產權調換的房屋后滿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按月支付并于當月撥付到被征收人賬戶。
(二)搬遷補助費
1﹒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10元/㎡的標準補償,或按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發放搬遷補助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面積按10元/㎡的標準發放二次搬遷補助費。
2﹒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
(1)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40元/㎡的標準補償,或按評估機構評估的金額發放搬遷補助費。
(2)祖屋、宗祠房屋設有祖公牌位的,另行補償搬遷補助費6萬元。
被征收房屋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予支付搬遷補助費,已支付的,被征收人應予退回。
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或其他構筑物用于生產經營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給單位或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被征收人應當做好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的清退工作,及時將被征收房屋交付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七、房屋征收獎勵
(一)簽約、交證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配合完成測量、確權登記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的簽約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明的,再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具體時間節點及獎勵標準以各項目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為準。
(二)搬遷、交付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交付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00—400元/㎡獎勵。具體時間節點及獎勵標準以各項目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為準。
(三)物業服務費獎勵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并交付的,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以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物業服務費獎勵。具體時間節點以各項目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為準。
(四)購房獎勵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具體獎勵標準以各項目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為準。
(五)其他獎勵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非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獎勵。
以上獎勵款項存入被征收人銀行賬戶。
八、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應當符合規劃和經濟、安全、環保、適用等要求。
九、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不動產權屬證明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有兩戶以上產權人的,其共有部分的處理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爭議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或權屬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
(二)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分戶補償情況等進行公示。
十、征收房屋登記、丈量的有關規定
(一)房屋在擬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登記。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或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積為據,依本辦法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測量按《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執行。
(四)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的實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十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具體項目的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十二、住房困難保障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被征收人,按規定給予住房保障。
十三、爭議的解決
(一)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梅州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梅江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四、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2月21日印發的《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梅區府〔2019〕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梅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本文附件下載:梅區府[2022]4號(關于印發梅江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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