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為更有效保障群眾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公安機關在發放居民身份證時,應核驗證件芯片存儲的指紋信息是否與本人一致。因此,原則應由本人前往公安機關領取居民身份證,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發證核驗工作。但是,對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前來核驗指紋信息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申請人,可選擇郵政快遞方式或委托親屬代為領取居民身份證,但申請人須承諾由此可能出現居民身份證登記指紋信息核驗不一致問題由本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