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衛計局: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文件要求,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遺失《出生醫學證明》可辦理補發,補發機構為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管理機構。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供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所依據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沒有的應提交接生記錄、住院分娩病歷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三)新生兒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 辦理戶籍手續后申請補發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必須以原始出生醫學記錄為依據,不得擅自更改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