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1.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2.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虛開醫療服務費用;4.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5.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醫用耗材等,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6.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