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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點醫藥機構“十嚴禁”指的是什么? (2024-04-24 09:22:14)

        1.嚴禁分解住院、掛床住院。2.嚴禁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3.嚴禁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4.嚴禁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5.嚴禁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6.嚴禁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7.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8.嚴禁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9.嚴禁虛構醫藥服務項目。10.嚴禁故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其他行為。(溫馨提示:定點醫藥機構如果違反規定,將責令改正,并退回造成的醫保基金損失,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如故意騙取醫保基金,將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