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梅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2013年2月23日下發的《轉發梅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2012年版)的通知》文件:“社會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第(五)條 其它 第1款 各種不育(孕)癥、安胎……的一切醫療費用。”的規定,住院保胎醫療費用不能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