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區府[2024]7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決策,加快推動《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支持梅州對接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加快振興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梅州方案》)落地見效,2023年10月8日,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梅州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各縣(市、區)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試行)》等入市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由我局牽頭草擬《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
二、起草依據
《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主要參照了梅市明電〔2023〕127號《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明電〔2023〕128號三塊地工作指引、梅市明電〔2023〕135號《中共梅州市委辦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梅州市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指揮部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精神。
三、主要內容。
《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分為征收主體、調節金征收、調節金使用等五個章節,二十四條內容。
(一)征收主體。征收主體為區人民政府,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由區財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梅江分局負責組織征收。
(二)調節金征收。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以及保障農民利益等原則,入市主體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繳納一定比例的調節金。繳納對象為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
(三)征收比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初次入市環節,包括出讓、出租等交易行為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35%核定征收。
四、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按照要求,已擬定《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兩次征求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有關單位意見,財政局、司法局提出意見建議,其它部門無意見或未反饋意見,已修改完善;征求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林業局意見,市自然資源局、市司法局提出意見建議,其他部門無意見,已修改完善;在梅江區政府網站、梅州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意見建議;梅江分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并已按照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采納情況詳見附表。
五、其他事項
起草過程中,區政府分管領導多次聽取匯報,親自指導,提出了非常具體、非常細致的指導意見。政策性文件正在加緊修訂完善當中?!?/span>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按程序呈報市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