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區府[2024]7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4-08-05 09:15:5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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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梅江分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24731

           

        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目標要求,建立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規范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梅江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以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或其他視同轉讓等方式取得再轉讓收益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以下簡稱調節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調節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標,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及再轉讓環節,對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資金。

        第二章 調節金征收


        第四條調節金由區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

        第五條按照土地征收轉用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分享比例大體平衡以及保障農民利益等原則,入市主體按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繳納一定比例的調節金。

        繳納對象原則上為出讓方、出租方、作價出資(入股)方及再轉讓方。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以及再轉讓環節的再轉讓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支出后的凈收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總價款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總額為入市收入。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初次入市(包括出讓、出租等)的調節金按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其中商服類用地按35%征收,工礦倉儲類用地按20%征收。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再轉讓的,對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益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調節金。

        (一)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調節金按不同情況比例征收。其中商服類用地按轉讓增值收益的35%征收,工礦倉儲類用地按轉讓增值收益的20%征收。

        (二)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土地與房產)的,調節金按不同情況比例征收。其中商服類用地按土地與房產的轉讓增值收益的35%征收,工礦倉儲類用地按土地與房產的轉讓增值收益的20%征收(如涉及產業載體項目產權分割的,其中商服類用地按分割單元的轉讓增值收益的35%征收,工礦倉儲類用地按分割單元的轉讓增值收益的20%征收)。

        第九條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與房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調節金:

        (一)隱瞞、虛報土地與房產成交價格的;

        (二)轉讓土地與房產的成交價格低于土地與房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以出售、交換、出租等方式再轉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再轉讓收入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轉讓的,銷售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二)以交換方式再轉讓并存在差價補償的,被轉讓土地與交換土地或房產的評估價差額與合同約定差價補償款中較大者為再轉讓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產以外的實物等非貨幣形式補償差價的,其評估價值為相應差價補償款。

        (三)以出租或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再轉讓的,總租金、成交總價款為再轉讓收入。

        (四)以抵債、司法裁定等視同轉讓方式再轉讓的,評估價或合同協議價中較高者為再轉讓收入。

        (五)對無償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贈與國內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業的,暫不征收調節金。其他贈與行為以評估價為再轉讓收入。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的,若協議價低于現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作為調節金的征收基數。再轉讓價格低于基準地價80%的,區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征收的調節金,暫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0717-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入”。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征收調節金時應如實備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積、出讓或轉讓方式、價款總額及繳納期數與時限、調節金數額等信息。

        調節金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繳納。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完成入市交易繳納調節金后,需繳納的相關稅費,按現行稅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調節金使用


        第十五條 調節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金額上繳區地方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調節金主要統籌用于鎮、村基礎設施完善、農村環境整治、土地前期開發生態補償、耕地保護、土地復墾等。

        第十七條 各鎮(街道)關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工作的經費納入區財政統籌。

        第十八條 財政、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調節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用途和預算管理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或梅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經其公開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給區稅務機關及區財政、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十條 調節金繳納義務人應及時足額繳納調節金。

        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合同或串通訂立虛假合同以及采取違規篡改歷史成本、虛列扣除項目等其他不正當手段逃避繳納調節金的,由區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應繳未繳的調節金進行追繳。

        第二十二條對擅自減免、截留、挪用調節金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辦法自2024831日起施行,試行2年。國家和省、市對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關于《梅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送審稿)》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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