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制定背景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近年來,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修訂后的《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梅市府辦〔2022〕5號)也于2022年2月8日正式實施。另外,全面落實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制度已列入2022年度法治廣東考評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按規定做好本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特定地區管理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設。鑒于此,區司法局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和上級文件,結合梅江區實際,制定了本《實施意見》。
二、制定依據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國務院令第7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梅市府辦〔2022〕5號),等等。
三、主要內容
(一)準確把握和識別規范性文件。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從正反兩方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界定。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對直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其他不具備規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范圍。
(二)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權限和制發數量管理。規定了“嚴禁無權發文”“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的“三嚴”措施,明確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制定權限等基本規范和要求。
(三)嚴格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和監督管理。從規范性文件全過程管理的要求,明確了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即必須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審查)、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需要履行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同時對規范性文件的檔案管理、備案監督、實施后評估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嚴格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程序。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程序作出明確具體規定,方便制定主體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