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和第八次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扎實推進梅江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引導區域畜牧業綠色發展,特對《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梅州市梅江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通告(梅區府〔2016〕3號)》中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進行修訂。修訂方案僅涉及梅江區畜禽養殖區布局。
本修訂方案適用于梅江區境內畜禽養殖場的養殖污染防治。
(一)《環境保護法》
(二)《畜牧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大氣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
(八)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九)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與提升人居環境相結合的原則;
(三)畜禽養殖業健康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一致原則;
(四)規劃布局與環境承載能力相匹配原則;
(五)密切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的原則;
(六)突出空間管控原則;
(七)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一)畜禽
包括豬、牛、雞、羊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種動物由梅江區依據其規模養殖的環境影響確定。
(二)畜禽養殖規模場、養殖小區
指達到廣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即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100頭(出欄)、蛋雞≥10000羽(存欄)、肉雞≥50000羽(出欄),其他動物品種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3-2009)》相關規定進行折算。
(三)畜禽養殖專業戶
指達到《關于通報全省畜禽禁養區清理整治進度情況的函(粵農函〔2017〕953號)》中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即生豬 50-499頭(出欄)、奶牛 5-99頭(存欄)、肉牛 10-99頭(出欄)、蛋雞 500-9999 羽(存欄)、肉雞 2000-49999羽(出欄),其他動物品種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3-2009)》相關規定進行折算。
(四)畜禽養殖禁養區
指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養殖場是指畜禽養殖規模場、養殖小區和專業戶。
(五)畜禽養殖限養區
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和規模,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的區域。
(六)畜禽養殖適養區
畜禽養殖適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的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要求。
(一)禁養區范圍(見附圖一)
1、飲用水源保護區
包括梅州市區梅江飲用水源保護區、清涼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西陽鎮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詳見附圖二;
2、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包括清涼山自然保護區、梅江區泮坑市級自然保護區、梅江區人子石市級自然保護區,詳見附圖三;
3、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即《梅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年)》中的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包括①城北鎮的新田村、上村村、中村村、扎下村、揚文村、古洲村、五里亭村、小花園社區、白圍社區、車站社區、五洲社區、城北社區、黃留村、黃明村、明陽村、嶺上村,干才村和銀營村(部分);②金山街道(金豐村大部分區域);③三角鎮全域;④西郊街道全域;⑤西陽鎮的雙黃村、羅樂村、申渡村、莆蔚村、龍坑村、莆田村、四坪村、新聯村、江子上村、大平村、閣公嶺村、龍崗村、鯉魚村、直坑村、賽仁村、將軍閣村;⑥長沙鎮長沙村和小密村部分區域(見附圖四);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劃定的區域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需劃入禁養區的區域;梅江、程江等重要河流岸帶和敏感水體、天鵝山森林公園(見附圖五)、梅江區生態保護紅劃定范圍(不含前述1、2、3項,見附圖六)等。
(二)限養區范圍(見附圖七)
禁養區邊界外延500米直線距離的范圍,包括:銀營、塔下、三村、干光、干才、群益、扎上、玉水、玉西等村的部分區域。
(三)適養區范圍(見附圖一)
梅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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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公示期為: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12日。
聯系電話:0753-219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