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區府〔2024〕4號)
        來源:區府辦  發布時間:2024-07-11 09:54:37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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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府〔20244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現將《梅江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2465



        梅江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

        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和工程廉政建設,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2212號)及《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梅市府〔20231號)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以預算安排的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心(下稱“區建管中心”)對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過程實施集中建設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四)區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四條 經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以下非經營性項目可以不實行代建,并由項目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建設:

        (一)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應當公開招標規模和標準的;

        (二)救災搶險急用項目;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項目;

        (四)農林水利、生態環境保護、交通、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內河航道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等領域項目。

        (五)區政府明確采用自行組織建設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五條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工作應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原則,實現投資、建設和使用彼此分離、相互監督的目標。代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條 區建管中心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出資人和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

        第七條 區有關部門依照現行職責分工和程序對代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區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安排經區人大批準的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審查工程預、結(決)算,會同結算編制單位、區建管中心和使用(管理)單位,做好工程結算的定案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區審計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情況依法依規實施審計監督。

        區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中依法守紀、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再監督。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專業分工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第九條 區建管中心主要職責:

        (一)制訂建設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二)原則上負責組織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依法選取工作,但可根據實際情況及使用(管理)單位的意見,僅負責組織施工、監理單位依法選取工作(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辦理施工報建報批手續,負責場地平整工作(另有規定除外);

        (四)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五)負責組織有關單位依法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負責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送審、確認;

        (六)負責辦理建設項目的實體和資料移交手續;

        (七)向相關部門和使用(管理)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設規模、總投資額、標準,并按程序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負責取得建設項目用地合法手續,負責通水、通電、路通等工作,為工程開工提供必要條件;

        (三)負責辦理土地、環保、規劃、人防、消防等前期報審報批手續,協調與建設項目有關單位的關系,協助區建管中心辦理施工報建報批手續;

        (四)負責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的落實和財務決算;

        (五)負責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并報區財政部門審查,按工程建設進度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六)參與項目竣工驗收、辦理建設項目資產及建設資料接收和產權登記相關手續;

        (七)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八)根據工程項目的需要和工作安排,負責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依法選取及組織實施工作,參與項目建設管理。

        (九)其他依法履行的相關職責。


        第三章 建設項目代建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使用(管理)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建議書,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

        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程序和要求審查后批復項目建議書,在批復中應當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明確不實行代建的,應當抄送財政、審計等部門。實行代建的,由使用(管理)單位與區建管中心簽訂代建協議,辦理項目代建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使用(管理)單位根據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核準項目招投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使用(管理)單位和區建管中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依法選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項目概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確定的總投資額,超過估算總投資額10%(含)的,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批。使用(管理)單位和區建管中心應當以經批準的概算作為項目投資控制最高限額。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區建管中心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交付使用;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項目建成后,區建管中心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及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管理)單位使用,并組織編制竣工結算送有關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自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區建管中心按有關規定向使用(管理)單位辦理實體和資料移交手續。

        代建項目交付使用后,由區建管中心督促承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使用(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十八條區建管中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對項目建設的所有資料都要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管理)單位辦理資料移交手時,組織有關單位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責任監督


        第十九條區級代建項目財政性資金按照現行的國家、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使用(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有關制度,分基建項目單獨建帳核算。

        代建管理費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提出資金申請書,監理單位核實進度款后,區建管中心按照建設工程資金支付管理程序,提出資金審核意見,使用(管理)單位同意后送區財政部門審批,由國庫直接向用款單位支付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代建項目資金撥付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區建管中心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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