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機關有關股(處)室: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2022〕15號),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請結合實際予以實施。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要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
2023年11月22日
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免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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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條
,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主動退賠違法收取的費用,退賠后沒有其他違法所得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且能主動退賠違法收取的費用,退賠后沒有其他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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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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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2 |
冒用法律援助名義提供法律服務并謀取利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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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冒用法律援助名義提供法律服務并謀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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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主動退賠違法收取的費用,退賠后沒有其他違法所得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且能主動退賠違法收取的費用,退賠后沒有其他違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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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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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3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09033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沒有違法所得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違法所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警示告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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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下載:25號 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關于印發《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關于《梅州市梅江區司法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