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進一步規范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行為,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利用,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辦法》明確了適用對象和范圍,即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的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行為。
《辦法》指出,市、縣(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機構分別作為市、縣(市、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與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有關的重大問題。市、縣(市、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
《辦法》圍繞公共數據的目錄管理,公共數據的采集、核準與提供,公共數據的共享和使用,重點領域數據應用,公共數據的開放和開發利用,數據主體權益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等8個方面提出36項細化舉措和具體要求,為有關部門和機構規范公共數據管理提供指導性意見,并布置了階段性任務。
《辦法》明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要按照一項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數源部門的要求,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采集、核準與提供公共數據。同時完整、準確地將本機構產生的全部公共數據向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梅州分節點匯聚并編目掛接,及時進行更新管理。
《辦法》提到,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的公共數據需求申請和共享。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資源,只能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辦法》還對重點領域優先使用電子證照、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和電子檔案等數據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指出,各級各部門不得新建數據開放平臺,已建數據開放平臺應及時進行整合。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明確提出數據主體享有與其相關的數據或者相應證照的使用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并強調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公共數據、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來源:梅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