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9日,駐同心社區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康某前來咨詢。
一、具體情況為:
康某某起訴劉某某、某公司、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劉某某作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與黃某為某公司的股東。在康某某起訴的借款500000元當中有100000元并不屬于公司借款,而屬于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款,該糾紛屬于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聽當事人講述疑問:上述100000元該不該在本案一起處理?
二、為當事人分析:
康某某訴請某公司、劉某某、黃某償還拖欠的股權轉讓費用100000元,這屬于公司股東之間的個人轉讓股權行為,與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康某某起訴某公司要求償還股權轉讓款100000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不能同時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與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兩個不同民事法律關系。
三、告知劉某某:
在本案中不應一并處理上述的100000元,康某某應在另案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