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8日,駐上坪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張某前來咨詢。
一、聽當事人講述案情:
張某與關某因生意往來,關某分別于2021年1月26日、3月10日立下欠條2張,共欠張某300000元。后經張某多次催要均未果。故想起訴要求關某立即償還欠款300000元。問:關某稱張某故意歪曲事實真相,他們之間沒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并沒有生意往來,更無欠款事實。即便關某欠其款項,也僅欠150000元,且還款期尚未屆滿,如果起訴了欠款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哪一方?
二、為當事人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亦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也就是我國所采用的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三、告知張某:
你要起訴要求關某承擔償還欠款的義務,應當舉證充分證明雙方之間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