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駐社區法律顧問幸利紅律師為長巷社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該社區居民咨詢:“我在某印刷廠工作,用人單位已經五年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金,應向哪個部門主張權利?”
律師解答: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為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第一、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等法律法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其強制義務。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不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用人單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