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駐社區法律顧問溫素琴律師到梅江居委開展日常坐班服務。社區居民咨詢:“我送朋友的小孩去上學,沒有收取費用,在送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告知:這屬于好意同乘,對于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之前有不同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如果機動車使用人不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對于好意同乘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是否需要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