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務,在坐班期間,律師與居委干部交流基層工作經驗以及居民和居委的工作生活近況。期間,居民陳先生咨詢:“我因公司資金周轉借了李先生3萬元,又因周先生又欠我3萬元,因此我與周先生協商將我對李先生3萬元的債務全部轉移給周先生,周先生同意此協商。后我又向李先生提出該3萬元的債務轉移,但李先生并未當場表示同意。后我又向李先生進行催告,但是兩個月內李先生都未作表示,請問律師,那我與李先生的債務轉移成立嗎?”
律師回答:不成立。根據《民法典》第551條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李先生當場未作表示,經催告后兩個月內也未表示,所以視為李先生不同意該債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