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務,與居委干部交流基層工作經驗以及居民的生活近況。在坐班期間,居民李先生咨詢:“有一個人,叫小楊,他向我借了24000元,約定還款的日期到了,小楊還不出錢,就跟我約定,由小楊的父親李叔每月向我償還債務1000元,期限為2年。楊叔履行6個月后以他自己不對我負有債務為理由拒絕繼續向我履行債務。請問律師:這種情況,我應該怎么辦?我要怎么拿回剩下的18000元?”
律師回答:楊叔確實對小楊的債務不負有承擔的義務,此時,你只能請求小楊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請求楊叔承擔違約責任。剩下的18000元你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