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務,在坐班期間,律師與居委干部交流基層工作經驗以及居民和居委的工作生活近況。期間,居民胡女士咨詢:“我通過中介的介紹租了一套房子,在簽訂合同之前,我跟著中介看了房子,對房子的周圍及配套設施都挺滿意的,租金也符合我的心意,就是房子的味道有點大,房東說房子剛裝修,過段時間就好了,我也理解與同意,打算在簽訂合同后3個月 才搬過來居住。所以在一個月過后,我就在中介的介紹下跟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2個月后我搬進去住,發現房子內味道一直很濃,我告訴房東,房東說開窗再通風味道就沒了,可是我住了一個多月,仍然覺得味道很濃。我不想租了,請問律師我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律師回答:可以。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因房東將不能正常居住的房子交付與你,已經是法律規定的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你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權,只要通知對方,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