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駐村法律顧問連志剛律師就《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開展學習宣傳講座。主要內容有:
1、在侵權責任的構成方面:《民法典》第1165條、第1166條對于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要件進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權益”變為“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這一改變更加符合法律實務中對侵權行為進行責任認定時的操作,比如行為人高空拋物,這就是一個侵權行為,但是下方無人,或者拋出物沒有傷到他人,沒有造成損害結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行為。但也要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躲過了民事侵權責任,卻觸犯刑法,一樣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拋物不可取!
2、《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 “自助行為”、 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