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在值班期間,明山村村民廖某某前來咨詢如下法律問題:廖某某承包了某施工分項目,李某是其施工隊勞務人員。廖某某于今年10月收到起訴狀,內容為李某訴稱勞務費用仍有13萬元未予結清,廖某某向律師陳述,今年5月與李某進行核對時,廖某某已解釋清楚并明示所有費用已結清,如今卻收到起訴狀欠款金額為13萬元。
律師答復:廖某某詢問律師開庭如何陳述及提交證據,律師通過查看起訴狀及原告所提交證據發現結算清單上總費用與起訴狀上不一致,且明細清單某些項目未簽字,律師跟廖某某解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由李某承擔費用未結清的證據,建議廖某某可當庭否認,并對該結算清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便可。買方將郭某某訴至法院,訴稱郭某某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