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陳先生咨詢:曾律師,請問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曾浩然律師: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前述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還需同時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