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顧問律師例行到村委提供坐班服務,一村民前來咨詢:其在”餓了么“平臺上兼職接單進行送餐服務,三個月前的一天,其在送餐過程中與一騎自行車的中學生發生碰撞,經交警事故認定為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經司法鑒定,對方十級傷殘,現對方起訴其本人和餓了么經營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問其該如何答辯?
顧問律師向其釋明: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據此規定,用人單位先對外承擔責任,如員工本人對此事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話,用人單位可向其追償,現其本人同等責任,有可能需向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2021年11月10日,顧問律師例行到村委提供坐班服務,一村民前來咨詢:其在一工廠上班十幾年,現因該老板想將廠搬到江西,要求他們員工可自愿決定是否去江西,不去的則不再聘用,因其家庭在梅州,其不想去江西,問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老板是否需向其支付補償?
顧問律師向其釋明:像這種因公司變更經營地點導致解除合同的話用人單位一般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現疫情影響,很多企業都受到影響,建議站在互諒互讓、相互理解的角度與老板友好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