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凌東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12-20 11:21:24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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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8日,社區居民楊某民先生咨詢:我7月開始在一個賓館上班,一開始賓館的人說試用期一個月,看是否勝任工作,一個月后賓館方沒有說什么,我留在賓館工作,但賓館一直沒有和我簽合同。到11月初的一天突然通知我第二天不用上班了,說我不能勝任工作,他們這樣做有道理嗎?我可以維權嗎?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于賓館沒有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賓館要求支付8月至10月的雙倍工資;賓館違反勞動合同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你工作的時長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即1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但需要提供你在賓館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