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駐宮前村法律顧問李佳瑋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葉先生通過電話咨詢,具體情況為:葉先生因在宮前鄉村體育館打羽毛球受傷,咨詢是否可以讓老板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和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因按葉先生描述是因場地濕滑滑倒受傷,但是場地濕滑主要是運動后出汗導致的,但無法證明是誰的汗水,而場館工作人員在葉先生運動前也已經對場地進行了清潔,很難證明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李律師建議葉先生協商解決,后通過電話聯系了體育館的負責人,了解情況并盡力促成雙方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