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下羅村法律顧問劉琴律師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12-13 11:33:02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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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羅村村民盧某前來咨詢稱,其承攬了一個店面裝修工程,但是工程完工后發包方拒付未結工程款,導致盧某無法發放工人工資,工人被迫到發包方處鬧事,最終發包方單方決定將剩余工程款按25萬結算,即當作是質量保證金予以結算。問還能否通過訴訟形式討回剩余工程款?

          律師解答: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如你方有證據證實工程款總額及尚欠工程款,可以起訴請求發包方支付,對發包方單方決定的按25萬計算,應認定為無效。另,如發包方認為質保金為25萬,那么根據上述規定,也可推算出工程款總額,除發包方已付款外,剩余未付款亦可計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