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小溪唇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9-24 09:31:31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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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2日,小溪唇社區居民王某安咨詢說:“我早年買了個房子,與賣家簽訂了購房合同,注明了價款6.8萬元,我早就付給他了,但當時嫌過戶費用高,一直沒有過戶,但房本在我手里。現在房價漲了,賣家要求我多給4萬元,這種情況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律師解答:你們簽訂的購房合同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而且主要權利義務也履行了,合同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原房主如果不配合你去過戶,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的產權人仍然是原房主。如果你不愿意增加4萬元給付,你們最好就過戶問題再進行協商,看適當補償的情況下對方是否愿意配合過戶,否則就只有去法院提起訴訟了。因為當時你方沒有要求過戶也存在一定過失,法院會本著公平原則進行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