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駐五洲社區法律顧問劉玉瑩律師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務,并向居委干部了解工作以及居民生活近況。期間,該社區居民曾小姐向律師咨詢說:“我是高三畢業生,在某飯店做服務員的兼職。在試工的第一天用人單位讓我簽了這份協議,麻煩律師幫我看看。主管說如果我提前離職,就按照這份協議上的規定賠付賠償金,約定的一個月工資3000,我現在已經工作半個月了,覺得太苦,我不想工作了,主管說要將我已發工資的一半作為賠償金,我覺得賠得太多了。律師這份協議有沒有什么問題?我也有去勞動局咨詢,因為我是高三畢業的學生,而且我也成年了,是屬于勞動關系,不是雇傭關系。”
律師回答:首先,你的確屬于勞務關系(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確定了法律關系之后,勞務關系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自然就沒有使用期。那么你的試用期工資就應當按照正常工作工資來算。其次,你協議的第二段:”若本人違反此協議。。。。到訴訟“是無效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所以,你做了幾天,就按幾天的工資算。他要是不給你發全工資,你就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