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車站社區法律顧問劉玉瑩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9-23 09:53:0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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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車站社區法律顧問劉玉瑩律師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務,并向居委干部了解工作以及居民生活近況。期間,該社區居民賴先生向劉律師咨詢小孩撫養費相關法律問題。賴先生說:“我與妻子于婚后生育一子,結婚后,妻子有四年的時間獨自在外,婚生小孩由我的父母及我撫養,期間妻子從未支付過撫養費,請問我可否向妻子要求支付四年的撫養費?”

          律師解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撫養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若與你的妻子解除婚姻關系的,且婚生子由你直接撫養的,可以直接主張你的妻子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但基于你們夫妻雙方現今未解除夫妻關系,先你主張你的妻子支付撫養費,我認為你方已支付的撫養費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理由:首先,你方與你妻子夫妻間并未約定個人財產制,因此,依照法律規定,你們的財產為法定共同財產制,你支付小孩撫養費,屬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同支出部分。其次,你方很難舉證妻子四年分文未付撫養費的事實。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只是對離婚后小孩的撫養費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