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西郊村法律顧問連志剛律師到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9-23 09:31:4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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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在坐班服務期間,就該村民提出的關于孩子損壞別人的物品應如何賠償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解答。

          我們時常看到有“熊孩子”毀壞他人物品被索賠的新聞,但這類新聞大多因為熊孩子毀壞的物品價值高昂,不好好管教“熊孩子”的“熊家長”心有不平,不愿賠付的時候才會鬧上新聞甚至訴至法庭,這樣的“熊孩子”數不勝數,但是生活中往往有的被毀壞物品可能價值并不高昂,可對擁有者來說卻可能有重大意義,可能是亡故的親友遺物,也有可能所看重之人贈與,被毀壞了心痛無比卻不能獲得多少賠償,“熊孩子與熊家長”也不能得教訓長記性。因此,司法解釋就對此進行了規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則提升了其立法層級,明確了特定物損害的精神賠償責任。所以,應當管住自己,更應當管住孩子,不要隨便損壞甚至翻動別人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