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將軍閣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村為村民提供法律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9-23 17:20:3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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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7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服務對象為村民。涉及內容有: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也可依法流轉嗎?

          律師解答: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在取得當地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允許在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后,有權轉讓該土地上的房產。如果未從劃撥轉為出讓,則不得流轉。如流轉,則屬于無效的合同。

          2、村民小組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嗎?

          答:村民小組擁有自己的土地,經濟上可以獨立,義務也可自行承受,屬于行政村,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2021年8月24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服務對象為居民。法律咨詢問題有:遺囑和遺贈的區別之處?詳細跟村干部講述。

          律師解答:(1)主體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即均屬于公民;而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不限于公民。(2)主體所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同時應當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清償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取得遺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須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而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接受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2021年9月9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進行日常坐班服務。一村民前來咨詢說:“我是本村村民,因另一村民將泥土等傾倒在我的土地上,導致我無法正常使用田地。后我在相關法律人士的幫助下依法提起了訴訟,但法院判決我敗訴,問該如何維權?”

          處理過程:李律師詳細詢問了糾紛經過,了解到村民之間的糾紛已經經過當地村、鎮機關多次調解無果,后引導村民通過訴訟依法處理。告知該村民,公民的財產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以造成不利影響和實際損失駁回原告訴訟顯然是不合理的。律師建議鄰里之間應該和諧相處,盡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