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0日,駐上坪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村村民邱某前來咨詢。
一、聽當事人陳述案情:邱某的朋友張某與雷某于2018年10月5日簽訂一借款合同,邱某作為擔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張某的還款日期為2019年10月5日,到期未還由邱某對借款本金50萬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9年10月1日,張某與雷某雙方經協商將還款期延至2020年6月1日,未通知邱某。問:張某與雷某延長借款期限未經過邱某同意,邱某是否仍須承擔擔保責任?
二、為當事人分析: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擔保期限內延長借款期限的,擔保人僅在擔保期限內承擔擔保責任。
三、告知邱某:若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期限已經屆滿,則其無須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