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駐宮前村法律顧問李佳瑋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因村民某順和某峰對于父親的遺產房屋產生糾紛,先后找駐村律師咨詢,故約雙方到村委會了解情況并嘗試進行調解。
經李律師了解,基本情況為:雙方爭議的房產有兩處,一處為兩層樓,一處為三層樓,均無房地產權證,僅有土地使用權證,兩層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權人是雙方的父親,三層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的使用權人是雙方的父親和二女兒某依。村民某峰認為兩層樓房屋是屬于其奶奶的,即是父輩的財產,其大伯和姑姑均有所有權,但他們僅同意給予某順使用權。對于三層樓的房屋,某峰認為是其出資建造的,應由其享有所有權。而某順認為,兩層樓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其父親,也是父親出資建造的,應是父親的遺產。對于三層樓的房屋,某順認為土地使用權人是其父親和姐姐,也是父親出資建造的,應是父親的遺產。因為現場調解了解的情況和之前咨詢時了解的情況有出入,故李律師在重新梳理了基本事實后,對雙方提出了建議。
因雙方目前是對如何居住有爭議,李律師建議走訴訟途徑,得到的結果可能僅是對于房屋所有權的確認,若能達成一個關于如何居住使用的調解方案,可能是對雙方最好的結果。調解結束之后,李律師又通過電話溝通的方式,將雙方的方案傳達給對方以盡量促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