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日,在值班期間,明山村村民劉某前來咨詢如下法律問題:村民劉某因與其丈夫感情不和于2021年3月份提起離婚,但因農村房屋未確權,暫無法進行分割,在法院的建議下,劉某申請撤訴。撤訴后不久,其丈夫提出離婚訴訟,故劉某前來咨詢律師該如何應訴?
律師答復:建議劉某先收集其出資建房的證據,在離婚時可以將婚后所建的上述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