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干才村法律顧問丘堅律師到村提供法律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6-25 10:52:22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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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度到村的主要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和開展法治宣傳。

          該村村民朱女士咨詢稱,其孩子系某中學初中學生(13歲)。某日隨某校高中二年級學生郭某、高某到另一學校門口鬧事。在郭某、高某挾持毆打學生的過程中,其孩子根據事先的分工幫助放哨,后來警察過來處理的時候孩子沒有被抓,但是公安局會做出什么樣的處理結果?

          律師解答:本案涉及到行政責任能力的問題。所謂行政責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獨立地承擔法律后果的能力。根據法律,凡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成立時起即具有責任能力。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則必須具有正常的認識能力,因此與公民的年齡精神狀況有密切聯系。世界各國一般都以達到一定年齡作為公民具有行政責任能力的標準。這種由法律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法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就是責任年齡。沒有達到行政責任年齡的人,不能成為受罰主體,其所實施的違法行為,不受行政處罰。這是因為:違法是人的有意識和有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人的認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意識和意志,是隨著人的年齡的增長而逐步發育成熟的。我國《行政處罰法》將14周歲作為公民承擔行政責任的最低年齡。也是考慮到公民達到14周歲時已具有一定的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和意志的能力。

          本案中,你的孩子只有13歲,尚未達到行政責任年齡,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即使你的孩子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不能對他處以行政處罰。但是,這也不是說公安機關對你的孩子的違法行為只能不聞不問,而是會責令你們家長對其加以管教。

          法治宣傳:反家庭暴力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