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碧桂園社區法律顧問陳垚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6-25 10:08:52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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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桂園社區居民周先生來電咨詢稱,其因商務需要,需要訂立合同,關于合同違約金部分,法律是否有規定上限?

          律師答復:《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因此這意味著,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雖然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并未“過分”高于,就不應當適用司法酌減,應直接適用約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