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景社區居民吳先生來電咨詢稱,其作為債權人正處于與債務人的訴訟期間,但其發現債務人將其名下的房產出售了,這種情況會不會造成其以后執行債權困難?
律師答復:在訴訟期間進行房屋買賣的,房屋買賣是依法進行的,房屋買賣就有效,這種情況不會造成債權執行困難。但如果房屋買賣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撤銷房屋買賣行為,如果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買賣房屋,可認定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