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五洲社區法律顧問劉玉瑩律師到居委提供坐班服務時,居民楊女士出示一份執行裁定書,并向律師咨詢如下問題:
我的父親申請了強制執行,但被告卻一直找不到人,已經失蹤好多年了,也不知是死是活,這該怎么辦錢還有可能要回來嗎?或者說還能用什么方法能把錢要回來,都是我父親的血汗錢。律師回答:如果被執行人本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借款的時候也沒有提供任何抵押、保證的情況下,法院就沒辦法執行。楊女士問:他父母名下有套房子,可以申請執行嗎?律師回答:根據相對性原理,被執行父母名下的房子不能強制執行,只能執行被申請人名下的房產。楊女士問:那我現在還能做什么?律師建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律師還建議楊女士,民間借貸有一定風險,完全依靠信譽,沒有任何抵押或者擔保,借貸的風險只能出借人自己承擔。
因此,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適當的抵押或者擔保來降低自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