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對象為村民。服務內容:該村民咨詢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如何處理?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解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由此可見,村民委員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村民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既不存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也不存在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只是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不構成犯罪。
2021年2月19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對象為村民。服務目的性較強,專門針對防火開展專題。一、講述失火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燃燒雜草引發森林火災、掃墓過失導致森林火災、在林區野外吸煙導致森立火災、放火燃燒田間雜草導致森林火災等常見過失行為均成為失火罪的主要行為構成。 二、對村委山林面積、護林員的配置、相關人員對山林的常規巡查做了交流和記錄。
2021年2月24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法律服務。服務以法治講座的形式開展。主題為:依法選舉。會后,駐村律師走訪了部分居民戶,就選舉事項進行了調研。
2021年3月11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對象為村民。涉及內容主要針對村規民約專題,對民法典新規則進行了解釋。有如下內容:一、對已經制定實施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進行修訂,由于《民法典》的修改和實施,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的滯后條款進行刪減。 二、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法律規則存在沖突的,以《民法典》為準。 三、再次對計劃生育政策和制度的變遷做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