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對象:村委干部和村民。服務內容:村委干部咨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關系?
律師解答:村民委員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是不同的。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擔負著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多種職能。村民小組也具有一定的自治管理職能。因此,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主要從事本集體的公益事務,或者受政府委托從事一些管理性事務,不是以純粹的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村集體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組織,其原則上不承擔本集體的公益性事務。因此,二者的分工和職能都是不同的。
2021年2月23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對象為居民。服務目的性較強,專門針對防火開展專題。一、講述失火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燃燒雜草引發森林火災、掃墓過失導致森林火災、在林區野外吸煙導致森立火災、放火燃燒田間雜草導致森林火災等常見過失行為均成為失火罪的主要行為構成。 二、對村委山林面積、護林員的配置、相關人員對山林的常規巡查做了交流和記錄。
2021年2月26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提供法律服務。服務以法治講座的形式開展。主題為:依法選舉。會后,駐村律師走訪了部分居民戶,就選舉事項進行了調研。
2021年3月15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提供法律服務。服務對象為居民。涉及內容主要針對村規民約專題,對民法典新規則進行了解釋。有如下內容:一、對已經制定實施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進行修訂,由于《民法典》的修改和實施,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的滯后條款進行刪減。 二、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法律規則存在沖突的,以《民法典》為準。 三、再次對計劃生育政策和制度的變遷做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