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駐同心社區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社區居民薛先生前來咨詢。具體情況如下:
一、傾聽當事人陳述案情:莊某因需資金周轉在2011年向薛先生借款20萬元,并在當時立下《借條》一份,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薛先生多次催促莊某還款未果,擬通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聽當事人講述疑問:借款發生在2011年,該借條是否會過期?是不是過了兩年就失效?
二、為當事人分析:民間借貸如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有關規定,薛先生可以隨時要求莊某返還借款。
三、律師告知薛先生:因該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故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向莊某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