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灣下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到村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3-25 10:05:26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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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0日,駐灣下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某公司負責人前來咨詢。具體情況如下:

          一、傾聽當事人陳述案情:某公司與白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想向法院提起訴訟。聽當事人講述疑問:梅州市梅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白某某支付該款項?

          二、為當事人分析: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后反悔并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之規定,某公司在白某某提出的購買社會保險后,某公司已經及時為全體員工購買社保,但白某某在得知某公司為其購買社保后主動辭職,白某某的行為不符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故此某公司不需向白某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三、告知某公司負責人:某公司不需向白某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可按照上述分析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