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9日,駐上坪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村村民練某前來咨詢。
一、聽當事人講述案情:
練某系粵XXXXX號車的車主,2020年10月期間,其將該車出借給朋友外出,后朋友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現受害方起訴駕駛人及練某,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傾聽當事人的疑問:練某稱其僅僅是出借車供朋友駕駛,自己并不應承擔責任,但因為自己是車主,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會判自己承擔責任?
二、交談過程
詢問練某:練某的朋友是否有駕駛證?事故發生時有無酒駕、毒駕等行為?事故發生后有無逃逸等行為?
練某回答:其朋友持有駕駛證,不存在上述所述行為。
三、為當事人分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練某出借車時,其朋友有駕駛證,并且駕駛的是適駕車型,且不存在酒駕、毒駕、逃逸等行為,故練某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告知當事人:
積極應訴,并向法院提供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爭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