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駐龍上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某鋼結構公司負責人來電咨詢。具體情況如下:
一、傾聽當事人陳述案情:2019年12月13日,某鋼結構公司與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約定某建設公司將其承包的鋼結構工程發包給某鋼結構公司施工,總承包價為550萬元;合同簽訂后,某鋼結構公司按照某建設公司的指令進場施工。2020年5月27日,經某鋼結構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的現場項目負責人鄧某書面確認工程量及工程款后,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至今仍拖欠某鋼結構公司工程款183萬元尚未支付,某鋼結構公司多次向某建設公司追討未果。傾聽當事人的疑問:如何催討工程款?
二、為當事人分析:建設公司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鋼結構公司可以先委托律師事務所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進行催收,如對方仍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則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建設公司的相應財產。
三、律師告知:可與建設公司進一步協商溝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的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