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 楊桃墩社區居民凌某賢向駐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咨詢說:“我現在想寫一份遺囑,把房子給我兒子,我該怎么寫?一定要去公證嗎?”
律師解答: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形式有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和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遺囑的證明力和其他形式遺囑相同,所以不是必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