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客天下社區法律顧問陳垚律師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1-03-23 09:03: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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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天下社區居民蔡女士來電向駐社區法律顧問陳垚律師咨詢稱,其在逛商場期間看中了一件首飾,但該首飾當時沒貨,于是其在首飾店簽署了“定金”收據。過后,其反悔不再有購買首飾的意愿,便到首飾店卻被告知若反悔,“定金”則不退,首飾店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答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定金的數額,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未超過該首飾百分之二十價款的定金數額,首飾店有權不予返還蔡女士,超出部分則應當歸還。